办事指南
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发表时间:2019-11-08     字体:【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下载查看表格下载
公司章程申请人自备原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自备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市场监管部门原件1纸质
非必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其他原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0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其他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合并协议、公告报纸样张、合并各方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原件-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原件-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接收窗口名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接收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4楼(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详见http://scjgj.sh.gov.cn/shaic/index/lxwm.jsp

办理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30 (夏令时14:00-16:3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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